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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件入选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16 来源: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2002年生产味精起步,快速发展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味精生产企业之一,是国内最大的氨基酸生产企业,为全球生物发酵领域的重要成员。被告人宋斌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

2008年11月,被告人宋斌到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花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梅花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岗位工作并签署保密协议。

2013年8月宋斌从通辽梅花公司辞职。2013年10月16日,宋斌以网名“梅花”在互联网“发酵人论坛”上发帖公布“色氨酸提取技术方案”。

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宋斌被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15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廊坊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5年7月3日,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留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斌及辩护人陈九明到庭参加诉讼。

经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梅花集团公司“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在2013年10月16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系梅花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宋斌在互联网上所披露的“色氨酸提取技术方案”与梅花集团公司的“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中记载的相关信息实质上相同。

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宋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系较为典型的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客观上为不法分子披露和迅速传播商业秘密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权利人投入巨额成本研发的成果进入公众领域,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遭到破坏,商业价值完全丧失,给权利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中,着重对行为人的保密义务和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进行了分析论证,指出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应当根据研发成本、实施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最终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本案的查办解决了实践中类似案件的难点,有助于引导权利人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也有力震慑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