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专利类专利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中国公民起诉长安福特汽车等公司侵犯专利权案件,两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弘扬行业正气

时间:2019-07-12 来源:  

原告李志刚,男。该公民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福通高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2015年6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1年1月20日,李志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的实用新型专利。2001年12月26日上述授权公告。2011年1月20日该专利权届满。

2011年,李志刚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亚顺杰商贸中心侵犯涉案专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就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电子控制器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是否等同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出具了(2011)司鉴字第15号《鉴定意见书》。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在意见书中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B2特征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对应的特征无法判断相同或等同;B3特征不等同;不具有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6、A7特征。

李志刚于2011年12月20日撤回起诉,并被准许。

2012年,李志刚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福通高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和第三人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并被准许。

2013年,李志刚就本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期间自行委托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就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鉴定,在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李志刚申请撤回起诉,并被准许。

2013年8月,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向李志刚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被鉴定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并非完全对应,且不具有权利要求1中的A5特征,其它对应特征也并不等同。李志刚表示同意该意见书的意见,并持该意见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长安福特公司认为:虽然在两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文字表述不同,但都是为了表达同一个意思,技术方案是相同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鉴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且有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两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李志刚的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鉴定参与的案件中,出于双方当事人各自利益的考虑,会单方面委托进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本案中,在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得出结论后,当事人看到鉴定意见结论对自己不利,从而撤诉并自行单方委托其他知识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与北京国威出具的鉴定意见报告表达意思相同。从某种角度上证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行业的程序规范、专业可信的优良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