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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本最大化学企业,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专利侵权案胜诉

时间:2019-07-12 来源:  

原告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是世界领先的综合化学企业,拥有红色荧光粉领域的核心技术。原告在该领域的相关发明已在日本获得“文部科学大臣发明奖(2012年)”、日本发明协会的“发明实施功绩奖(2012年)”、日本化学工业协会的“第44届日化协技术奖环境技术奖”等奖项,填补了业界的技术空白,在同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并在中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获得了该领域的基础专利。根据原告的发明所制备的荧光粉,具有更高的化学稳定性、能够产生发射波长更长的橙色或红色光,有效弥补了现有LED由于红色成分不足而导致的白光偏蓝的缺陷,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这种荧光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已成为原告的主营业务之一,也是原告重要的收入来源。被告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希尔德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电子显示器件、元器件材料等。其长期生产销售红色氮化物荧光粉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SSDR660,SSDR655,SSDR620,SSDR615,SSDR630,SSDR625等牌号。

2004年11月25日,原告三菱化学会社申请涉案发明专利“荧光体和使用荧光体的发光装置”。专利号为ZL200480040967.7。

2011年5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5年1月23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诉希尔德公司侵害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和本公司共有的红色荧光粉中国专利(中国专利第ZL200480040967.7号,第ZL200710199440.4号以及第ZL201110066517.7号),以下简称“本专利”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例仅就其一涉案专利进行讲述。

诉讼期间,被告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4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8656号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经被告提出鉴定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制造的产品型号为SSDR630、SSDR625的红色LED荧光粉具有的元素及其具体含量、晶体结构以及发射光波长的峰值范围,然后根据检测结果判断所述样品是否具有涉案发明专利中权利要求1、3、4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5月5日,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北京国威[2017]知司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确定了鉴定专家组成员,于2016年6月20日、2016年8月22日、2017年3月28日分别委托北京化工大学高分子材料测试中心、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先进材料与结构分析实验室对LED荧光粉SSDR625的样品(以下简称“样品1”)、SSDR630的样品(以下简称“样品2”)的元素及其具体含量、晶体结构等进行检测,并于2016年8月3日、2016年9月8日及2017年4月17日收到相关检测单位的相应测试分析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鉴定专家在研究鉴定材料的基础上,先后于2016年6月9日、2016年7月15日、及2016年11月11日、2017年1月13日、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18日召开了司法鉴定讨论会,就委托鉴定事项、被鉴定技术内容、鉴定思路、检测结果等进行了充分讨论、分析,并取得了一致意见,经修改审核定稿后出具了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通过将红色LED荧光粉样品SSDR625和SSDR630的检测结果与专利ZL200480040967.7的权利要求1-3、5、12、14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分解、比较得出,SSDR625样品和SSDR630样品具有与专利ZL200480040967.7的权利要求1-3、5、12、14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特征。

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作出的关于原告请求保护的相关技术方案所作的技术特征分解意见,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对于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分解意见以及比对意见,被告方持有几点异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由拥有合法资质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被告就其所提之诸项质疑,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采信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5、12、14的保护范围之内。判决:一、被告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三菱化学株式会社ZL200480040967.7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三、驳回原告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04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30400元,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13333元(三案鉴定费合计人民币34万元,在本案中予以分摊人民币113333元),由被告承担。

中国是LED封装的最大生产国,同时也是红色荧光粉的主要应用对象白色LED封装的最大生产国,因此,三菱化学公司主张获得支持并判令希尔德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判决,对于多年来在中国积极投资并开展事业的三菱化学公司而言,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此外,本案胜诉判决不仅对荧光粉产业,乃至对整个白色LED产业而言均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两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有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