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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公布一集成电路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案件

时间:2019-07-12 来源:  

本案一审原告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在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产品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生产等。一审被告南京埃灵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在南京市玄武区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等。

2006年3月10日,昂宝公司申请了名称为“用于上电复位和欠压锁定方案的系统与方法”的发明专利。

2009年4月22日,昂宝公司获得授权公告。

2013年10月16日,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就被诉侵权的CL1101集成电路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作技术鉴定。

2013年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689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宣告上述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9,20,22,23无效,在权利要求1-18,21,24,2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深圳赛灵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4年2月28日国威中心出具了北京国威(2014)知司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a、b、c、d、g、h、i、j、k、l、m、o与专利技术特征A、B、C、D、G、H、I、J、K、L、M、O相同,技术特征e、f、n与技术特征E、F、N相比,属于相互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昂宝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24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一、深圳赛灵公司、南京埃灵赛公司、梓坤嘉公司、黄俊钦立即停止侵犯昂宝公司第ZL20061002××××.2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昂宝公司专利的型号为CL1101的集成电路芯片产品;二、深圳赛灵公司、南京埃灵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昂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三、深圳赛灵公司、南京埃灵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昂宝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62519.1元;四、驳回昂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深圳赛灵公司、南京埃灵赛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00.15元,由深圳赛灵公司、南京埃灵赛公司负担。一审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99000元,由深圳赛灵公司、南京埃灵赛公司负担。

南京埃灵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赛灵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梓坤嘉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4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1918号行政判决,认定昂宝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并判决撤销国知局复审委作出的第216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15年7月14日,昂宝公司就该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需要等待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结果,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6年3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行终205号行政判决,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4等不具备创造性错误,予以纠正。

2016年9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昂宝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受一审法院委托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进行鉴定,通过将被诉侵权产品内部提取的上电复位与欠压锁定信号电路图的技术特征a-o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4的技术特征A-O进行一一比对,得出二者之间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的结论,并出具了北京国威(2014)知司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了采纳,并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南京埃灵赛公司二审中对该鉴定意见及该认定均未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该认定予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该上电复位与欠压锁定信号电路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